您好,欢迎来到878365.com!

便捷导航

当前位置 > 公告通知信息详细
关于印发《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 更新时间:2018-6-7 8:38:45 点击数:

邯安办〔201860

 

 

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
关于印发《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

提高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

(试行)》的通知

 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冀南新区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:

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,及时分析掌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情况,指导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、有序开展,按照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《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》。现予印发,望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66

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

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 为及时掌握、分析、通报行政执法处罚中存在的问题,提高行政处罚质量,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惩治力度,结合我市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,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质量的分析、通报和排名适用本办法。

本制度的分析、通报和排名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、企业主动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、降低资质的行为和国家及省、市政策要求的整合关闭行为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对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(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质量)重点分析以下事项:

(一)经济处罚入库情况;

(二)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情况;

(三)降低资质等级情况;

(四)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建设情况;

(五)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。

第四条  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,报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。

第五条  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收集统计的情况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外,还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、罚款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。

第六条  通报的主要事项:

(一)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报送情况;

(二)行政处罚质量积分情况;

(三)行政处罚质量排名情况;

(四)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、变更情况;

(五)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。

第七条  行政处罚质量采用逐月累计积分和扣分相结合制度,积分不设上限。对执法检查中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积分,对出现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、变更的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进行扣分(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见附件1)。

第八条  本办法对行政处罚质量进行综合排名,各县(市、区)排名要参考本地上一年度当地国民生产总值(GDP)和事故情况,排名按照系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(排名系数公式见附件2)。

第九条  为确保行政处罚质量情况可追溯、可复查、可核实。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要整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、资料、凭证等,确定专人进行管理,并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备查。

第十条  市安全监管部门将把行政处罚质量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,在案卷评查、执法检查中对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一条  在行政处罚质量信息报送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通报批评:

(一)弄虚作假的;

(二)不按时报送的。

第十二条  行政处罚质量情况每两月通报1次。

第十三条  连续3次行政处罚质量排名前3名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优评先中予以加分。

第十四条  县(市、区)行政处罚质量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,在专项考核中占30%

第十五条  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年度内连续3次行政处罚质量排名后2位的,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。

第十六条  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县(市、区)行政处罚质量情况进行统计、排名,经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全市通报。

第十七条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1、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

2、排名系数计算公式

 


附件1

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

 

一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的、降低资质等级的每有1家,积10分;

二、暂扣许可证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建设的每有一家,积20分;

三、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每有一家,积40分;

四、经济处罚按照每缴入国库一万元,积10分;

五、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的扣50分;

六、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扣100分。


附件2

排名系数计算公式

 

各县(市、区)排名系数为C

Cx=100Ax/[G*(10+Px/P0)]

其中x为通报的月数;

Ax为累计积分;

G为当地国民生产总值(单位:亿元);

Px为各市工矿商贸行业通报的月平均事故死亡人数;

P0为各市工矿商贸行业前三年度月平均事故死亡人数;

10010为平衡本公式参数。

【 收藏本页 】 【 打印文件 】 【 关闭窗口 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