邯安办〔2018〕60号
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
提高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
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冀南新区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:
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,及时分析掌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处罚情况,指导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、有序开展,按照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》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《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》。现予印发,望认真遵照执行。
邯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18年6月6日
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提高
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通报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、分析、通报行政执法处罚中存在的问题,提高行政处罚质量,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惩治力度,结合我市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,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质量的分析、通报和排名适用本办法。
本制度的分析、通报和排名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、企业主动提出的撤销行政许可、降低资质的行为和国家及省、市政策要求的整合关闭行为。
第三条 本办法对行政执法(行政处罚)质量(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质量)重点分析以下事项:
(一)经济处罚入库情况;
(二)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情况;
(三)降低资质等级情况;
(四)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建设情况;
(五)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。
第四条 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上报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,报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。
第五条 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收集统计的情况除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外,还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、罚款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。
第六条 通报的主要事项:
(一)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报送情况;
(二)行政处罚质量积分情况;
(三)行政处罚质量排名情况;
(四)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、变更情况;
(五)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情况。
第七条 行政处罚质量采用逐月累计积分和扣分相结合制度,积分不设上限。对执法检查中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积分,对出现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、变更的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进行扣分(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见附件1)。
第八条 本办法对行政处罚质量进行综合排名,各县(市、区)排名要参考本地上一年度当地国民生产总值(GDP)和事故情况,排名按照系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列(排名系数公式见附件2)。
第九条 为确保行政处罚质量情况可追溯、可复查、可核实。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要整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、资料、凭证等,确定专人进行管理,并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备查。
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将把行政处罚质量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,在案卷评查、执法检查中对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质量信息报送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通报批评:
(一)弄虚作假的;
(二)不按时报送的。
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质量情况每两月通报1次。
第十三条 连续3次行政处罚质量排名前3名的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优评先中予以加分。
第十四条 县(市、区)行政处罚质量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,在专项考核中占30% 。
第十五条 县(市、区)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年度内连续3次行政处罚质量排名后2位的,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。
第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监察支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县(市、区)行政处罚质量情况进行统计、排名,经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全市通报。
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、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
2、排名系数计算公式
附件1
行政处罚质量积分与扣分项目
一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的、降低资质等级的每有1家,积10分;
二、暂扣许可证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建设的每有一家,积20分;
三、吊销有关许可证的每有一家,积40分;
四、经济处罚按照每缴入国库一万元,积10分;
五、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的扣50分;
六、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扣100分。
附件2
排名系数计算公式
各县(市、区)排名系数为C:
Cx=100Ax/[G*(10+Px/P0)]
其中x为通报的月数;
Ax为累计积分;
G为当地国民生产总值(单位:亿元);
Px为各市工矿商贸行业通报的月平均事故死亡人数;
P0为各市工矿商贸行业前三年度月平均事故死亡人数;
100和10为平衡本公式参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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